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建设银行网点发现一台自动取款机内正在显示退款,在一旁等待发现自动取款机吐出现金人民币7200元,随即取走该现金,并在其他自动取款机上办理业务后离开现场。赃款已全部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网人口登记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银行《客户信息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张娇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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