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拐子”、“老表”(另案处理)的带领下窜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房内,将被害人吴某某(被害人吴某某委托陈某甲、报案)的铝合金窗户盗走,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将盗窃来的铝合金销赃共获1600元,违法所得三人平分。

2.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房内,将被害人吴某某(被害人吴某某委托陈某甲、报案)的铝合金窗户盗走,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将盗窃来的铝合金销赃,违法所得700余元。

3.2020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房内,正准备将被害人吴某某(被害人吴某某委托陈某甲、报案)的铝合金窗户盗走,后被发现,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4.2020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窜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层民房内,将被害人郑某某的铜芯电线盗走,后逃离现场。

5.2020年7月23时23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层民房内,将被害人郑某某的铜芯电线和电灯开关盗走。后在其准备离开时,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巡逻队队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现场平面图、委托书、接受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严某甲、严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