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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区后龙镇栖霞小区公庙旁盗走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并将该被盗电动车骑回**镇**村**号家中藏匿。经泉港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24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区后龙镇栖霞小区公庙旁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0月30日,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邱某某;2020年11月13日,被害人邱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合格证、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泉港区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5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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