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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9********,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中旬至2月上旬,被告人林某某先后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泉星社区的蓝精灵网吧、168网咖等处,乘他人睡着之机,3次将他人的4台手机盗走。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533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小区**栋蓝精灵网吧内,乘被害人黄某某睡着时,将其口袋内的一台黑色VIVOX20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为2208元。

2.2019年1月底一天的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小区**栋**网咖内,乘被害人贺某某睡着时,将其放置身上的一台黑色华为荣耀V9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1679元。

3.2019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小区**栋蓝精灵网吧内,乘被害人张某某睡着时,将其放置在机桌上的一台金色小米1代手机、一台华为畅享8e手机盗走。经认定,该2台手机价值分别为803元、649元。

2019年3月5日l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易玩网咖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手机销售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贺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书;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兰林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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