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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在来凤县**永顺县入户盗窃两次,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湖北省来凤县**乡**村,进入村民徐某某家的卧室,将徐某某放在卧室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60元盗走。林某某在离开徐某某家时,被徐某某发现并大喊:抓强盗。林某某遂逃跑并丢弃760元钱,后林某某被村民抓住并报警,徐某某被偷的760元钱找回。

2、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永顺县**乡**村,见村民严某某家门未锁,遂进入严某某家将其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21元。林某某偷得钱后从严某某家走出来,正好遇到严某某返回,严某某遂追赶林某某。林某某被抓后将偷来的921钱退还给严某某。报警后民警将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光碟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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