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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店内,要求店主许某某拿出一条足金项链进行试戴,当林某某将该条金项链戴在脖子上后,趁许某某不备随即戴着该条足金项链逃离现场。随后林某某逃至海口市琼山区**街**号处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林某某身上缴获被抢夺的足金项链一条。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261元。 

破案后,被抢的足金项链已追回退还失主许某某,许某某对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并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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