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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林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南京市建某某江东中路333号金奥商场中服免税店内,窃得江苏中服免税品有限公司的棕色周仰杰牌墨镜一副、黑色周仰杰牌墨镜一副、古驰牌香水一瓶、自然哲理牌洗面奶一瓶、自然哲理牌眼霜一支、贝玲妃牌腮红一盒(共计价值人民币7426元)。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单元**室门口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林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仰杰牌墨镜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侦查卷宗1册、补充材料3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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