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林某某(自报,曾用名崔某某、开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白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无户籍登记信息,无固定住所。2013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20年7月15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杭州市富阳区**镇**街,采用硬拉卷闸门的方式进入**街**号叶**经营的摩登一族服装店,窃得现金人民币250元;进入**街**号邵某甲经营的胖哥鞋城,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进入**街**号方某某经营的新登名店,窃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进入**街**号吴某某经营的美思内衣店,窃得现金人民币560元。当日合计偷到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
2.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建德市**街道,采用撬卷闸门的方式进入**路**号洪某某经营的抖抖衣阁,窃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进入**路**号梁某某经营的宫服装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丝巾一条;进入**路**号黄某某经营的77fashion服饰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30元;进入**路**号陈某某经营的漂亮宝贝服装店,窃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进入**路**号崔某某经营的首尔公主服装店,未窃得财物;进入**路**号赵某某经营的零食码头店,窃得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硬币1925元及中华、利群等香烟20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9元)。
3.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兰溪市**街道,撬卷闸门进入**南路**号翁某某经营的新时沏奶茶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530元;进入**南路**号邵某乙经营的意尔康专卖店,窃得意尔康鞋子一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元;进入**南路**号邵某丙经营的胖子板栗店,窃得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黄金叶香烟8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进入**街**号唐某某经营的旭晖水果副食超市,未盗窃财物;进入**南路**号贾某某经营的饰全饰美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进入**南路**号徐某甲经营的宝宝衣柜,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进入**南路**号东103号汪某某经营的简奢欧韩店,窃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进入**路**号徐某乙经营的艾捷平方服装店,未窃得财物。
4.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永康市**街道**路**号,拉卷闸门进入王某某经营的莉莉烟酒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共计窃得现金、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893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罪犯档案资料和人员概要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邵某甲、赵某某、邵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失主提供的监控视频,街面盗窃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颜妹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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