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在凌晨0时至4时期间来到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层的工具房内,将浙江**有限公司存放于该处的电缆线、电缆线接头盗走并销赃。林某某盗窃的电缆线、电缆线接头,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2510元。林某某犯罪所得赃款40000元已全部挥霍。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箭盘山公园后门旁的十字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玥

检察官助理:覃聪慧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3张。

4、铜线156公斤、人民币4547元、邹某某身份证现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天马责任区刑侦大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