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22日平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从平南县丹竹镇丹竹街富贵林超市购物出来后,一时起贪念,便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超市门口女装摩托车脚踏板上的一箱伊利金领罐珍护奶粉盗走。经鉴定,黄某某被盗奶粉价值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广西平南县东华镇新田村新龙一屯1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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