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林富华,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某某,住岑某某岑城镇樟木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富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富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林富华经过岑某某岑城镇某某路某某号时,发现一楼房门虚掩,遂进入屋内,将李某的一辆绿色富铃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
被告人林富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富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富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关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富华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