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林富华,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某某,住岑某某岑城镇樟木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富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富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林富华经过岑某某岑城镇某某路某某号时,发现一楼房门虚掩,遂进入屋内,将李某的一辆绿色富铃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

被告人林富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富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富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关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富华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