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225号
被告人林健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乡**村**号**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健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林健棠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村**栋,趁被害人黄某某在楼下沙发上睡着,将其拿在手上的一部亮红色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4元)盗走。
2019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林健棠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被盗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健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健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健棠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健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健棠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健棠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健棠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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