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港**社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土豆”“花纸”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光电3号门一路边小店处,林某某与“土豆”“花纸”一同将被害人徐某某店内的香烟(详见扣押清单)、槟榔、饮料兑换盖等物品盗走,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饮料兑换盖、槟榔认定价格2574.11元。
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一份,本报告共有4个样品,其中云烟(硬紫授权版)为假冒伪劣卷烟,红塔山(硬经典授权版中文警语)、红塔山(硬经典100DF)、七匹狼(硬豪运)为真品卷烟。
广东省惠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实云烟(硬紫授权版)50条价格共7164元。
经查询烟草市场散装香烟零售价格,被告人处扣押的散装香烟合计共348.5元(不含已开封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86.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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