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林少尉,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6********,汉族,半文盲,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少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林少尉窜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区**街**号,以攀爬方式进入四楼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乘被害人陈某某一家人熟睡之机,盗窃得屋内的苹果iPhone6Plus和iPhone5手机各一台,银手链一条、银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对、中华牌香烟一包(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25元)。得手后,被告人林少尉即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7月31日,民警在广州荔湾区黄沙大道天龙网吧将被告人林少尉人赃并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被盗手机及银器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少尉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少尉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少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 10月10 日
附:
1.被告人林少尉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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