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95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中**号(已注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时1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东莞市高埗镇**村**沐足旁边人行道处,将被害人位某某停在上址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S5****的白色雪佛兰小车车门拉开,将放在车内右边扶手箱里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元以及5张银行卡)盗走。
2019年8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窜到东莞市高埗镇**大楼对面**号出租屋门前路段,将被害人宗某某停在上址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一个电池(自报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
2019年8月13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东莞市高埗镇**百货后面**店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上址的一辆领酷牌电动滑板车(价值人民币1174.02元)盗走。
2019年8月1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村天福便利店附近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宗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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