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庙**镇**村**号,住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自2019年2月在山东省栖霞市庙**镇**村邱某某家中居住。2019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趁邱某某及其丈夫林**外出之际,窃走邱某某人民币2200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赃款已退还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依法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其系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宫梦露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