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2008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22时01分至2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饭店北侧、**小区**超市门前、**网吧门前,趁无人之机,作案三起,先后窃取汤某某、马某某、王某两轮电动自行车各一辆,价值共计23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第一起:2019年8月6日22时01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饭店北侧,趁无人之机,窃取汤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浅红色琦好牌电动车一辆,价值9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第二起:2019年8月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超市门前,趁无人之机,窃取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航跑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第三起:2019年8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网吧门前,趁无人之机,窃取王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4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汤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刚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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