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6〕2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某某**镇缤纷网吧看到被害人吴某某在网吧沙发上睡觉时裤子口袋的钱包露出一截,被告人林某某伸手将被害人吴某某口袋的钱包盗走,盗得钱包内的1张身份证、4张银行卡、1张社保卡、1个银行K宝、1个门禁钥匙。后被告人林某某将盗得的身份证丢弃,其他被盗物品已找回并返还被害人吴某某。
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某某**镇缤纷网吧被被害人吴某某抓住,并报警扭送至尤某某公安局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光盘制作说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尤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尤价认函[201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5.辨认、勘验、扣押、吸毒现场检测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 王明敏
2016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1600****)。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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