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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65********,壮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路**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7年11月、2015年9月、2016年7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3次在南宁市地铁朝阳广场站,扒窃得他人手机三部,共价值人民币(下同)4274元。具体是:

1.2019年10月25日17:20,被告人林某某在南宁市地铁朝阳广场站,趁被害人黄某某在上地铁一号线列车之机,从黄某某的左边裤子口袋内盗得华为P3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09元。

2.2019年10月25日18:25,被告人林某某在南宁市地铁朝阳广场站,趁被害人李某某在上地铁二号线列车之机,从李某某的左边连衣裙口袋内盗得vivoX9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7元。

3.2019年10月25日18:28,被告人林某某在南宁市地铁朝阳广场站,趁被害人凌某某在上地铁一号线列车之机,将凌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vivoX9i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8元。

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南宁市地铁一号线火车站站台被抓获。扣押的被盗三部手机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凌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南价认定[2019] 2345、2346、23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 视听材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及办案说明、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陶雪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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