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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林某某,,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南门对面的**足浴店内,趁前台无人之际,盗窃前台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400元,后盗窃钱款被个人消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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