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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3********,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街道**路**号(户籍地龙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分别1996年6月3日、2013年8月1日、2016年7月29日、2017年6月15日、2018年3月29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最后一次服刑于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9年9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分别窜至****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实施盗窃,窃得莲子酒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93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01月04日0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窜至龙游县S222省道富诚石化旁****有限公司仓库。窃得该公司存放在此的价值4753元的莲子酒49千克,价值1080元的荞麦烧27千克,价值81.6元的二锅头40.8千克以及价值24.38元的黄酒7.3千克。案发后,上述财物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公司。

2.同年7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窜至龙游县**街道**路**号****有限公司露天仓库,剪下两段价值2937.76元的电缆线准备盗走时被值班保安发现,后将上述电缆线藏匿于现场附近草丛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三轮电动车;

2. 书证:物资采购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

3. 证人叶某某、廖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涉案莲子酒、荞麦烧等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8.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实施部分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20年518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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