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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地址福建省顺昌县**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顺昌县**路**室被害人张某某住所,使用撬棍撬门入户,实施盗窃。后林某某在翻找财物时,发现一房间内有人遂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劝投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欢

                                 检察官助理:曹贞元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检察卷一册。

3.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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