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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8********,侗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从窗户翻进位于黎平县**镇**室内,盗走龙某某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一张及现金人民币7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邮政银行卡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证人聂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永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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