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田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实施盗车行为,而后由同案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田某某四处寻找作案目标。次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田某某、陈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某某白塘镇埭里村埭里菜市场路口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普通二轮摩托车,遂由被告人林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某负责望风,同案人田某某负责破坏车锁并将该摩托车推至路边,随后被告人一行离开现场,并将上述被盗摩托车藏匿至莆田市城厢区南门旧汽车站附近。经物价认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4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田某某的带领下扣押到上述被盗的摩托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田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并由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冰姿
检察官助理:陈爱华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1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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