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9时4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妇产医院一楼门诊室门口,以随身背的斜挎包作掩饰,将被害人唐某乙交由其婆婆唐某甲代为保管的一个手提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3325元、一部OPPO牌移动电话机、若干银行卡等物品窃走。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OPPO牌移动电话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48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3日12时,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提包、移动电话机、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资料、搜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黄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燕
检察官助理:廖翔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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