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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街道**村**号,现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进入武平县第一中学求实楼高一(13)班教室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书包内1250元现金盗走。同月1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进入该学校求实楼高一(8)、(10)班教室分别将被害人刘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放在书包内150元、500元、400元现金盗走。同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进入该学校求实楼高一(5)班教室将被害人钟某乙放在书包内约6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林伟晨已分别退还被害人钟某乙、曾某某、刘某某、邱某某、李某某被盗的现金。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二楼出租屋内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收条等书证;2.证人钟某甲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邱某某、李某某、钟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的笔录及照片;6.武平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7.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接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亮贵

检察官助理:彭二金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监控视频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告人林某某预缴的罚金1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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