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0********,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同年8月5日将该案退回大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田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2日至10月20日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并于同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为被告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听取了被害人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3月2日在大田县**镇**村美食城桥下、老厝汽车站河边地基、老厝村往屏山方向拱桥下等处采用袋装家禽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饲养的鸡、鸭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005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大田临时*****号二轮助力车到大田县**镇**村美食城桥下,将被害人陈某丁饲养在该处的13只鸡和4只番鸭盗走。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丁被盗的13只鸡和4只番鸭价值合计人民币3880元。
2、2020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大田临时*****号二轮助力车到大田县石牌镇老厝汽车站河边地基处将被害人范某某饲养在该处的9只番鸭盗走。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范某某被盗的9只番鸭价值合计人民币1325元。
3、2020年3月2日凌晨2时30分许,林某某驾驶大田临时*****号二轮助力车到大田县**镇**村往屏山方向拱桥下将被害人陈某戊饲养在该处的10只番鸭盗走。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戊被盗的10只鸭子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大田县**镇**路**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林某某患有“适应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某某处查扣到被害人陈某戊被盗的10只番鸭,后发还给陈某戊;被告人林某某对被害人陈某丁、范某某分别赔偿人民币3000元、1300元,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田临时*****号助力车一辆、白番鸭10只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精神司法鉴定申请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蒋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戊、陈某丁、范某某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关于兔、鸭等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寻找笔录、辨认照片及指认照片;8.光盘3张及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0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小东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卷宗4册、光盘3张、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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