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为种植樟木,雇佣他人将仙游县榜头镇龙腾大坪山林场内龙腾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部分龙眼树及枇杷树砍毁。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损毁的11棵龙眼树及2棵枇杷树共计价值人民币45898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郑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龙眼树等物品被毁损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损毁村集体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8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晓东
检察官助理:陈颖蕾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一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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