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民房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此处的儿童摇摇车上的硬币盒,内有硬币人民币300元。
二、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金源二期一家便利店门前,盗走被害人秦某某放置于此处的儿童摇摇车上的硬币盒,内有硬币人民币700元。
三、2020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余某某放置于此处的儿童摇摇车上的硬币盒,内有硬币人民币500元。
四、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电动车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舒某某安装在此处的快速充电桩内装硬币的盒子,内有硬币人民币400元。
五、2020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桥头**电动车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安装在此处的快速充电桩内装硬币的盒子,内有硬币人民币300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一字型螺丝刀1把。案发后,经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损失,被告人林某某取得上述五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视频分析报告、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某某、秦某某、余某某、舒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林某某指认现场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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