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乡**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巷**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凌晨1时44分许,被害人徐某某醉酒后坐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市场**公寓对面**便利店门口台阶处睡着,被途经该处的被告人林某某看见。林某某见徐某某脖子上挂有黄金项链一条后起意盗窃,遂上前从徐某某脖颈处取下该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民警经过侦查将林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了被盗金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为10583元人民币(现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项链一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 刘金萌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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