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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在**烧烤吧工作,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后罗湖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曾某涛在我市罗湖区**广场外绿色长凳上睡觉。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经过案发地时,见到被害人将手机放在胸口,遂心起贪念,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当日,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由其处缴回被害人被盗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型号为VIVO Y85A型,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林某某的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3. 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杨某虹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涛的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截图及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忠明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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