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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0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赌博,于2019年4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19年9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多,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瑞安市**街道**路**弄**号的出租房,通过爬窗进入被害人童某某租住的位于**路**弄**号**楼的出租房,在床头柜抽屉和化妆台上窃取现金6900元和2包中华香烟。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童某某经济损失7000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瑞安市**街道**路**弄**号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到案情况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煜

检察官助理 金唯慧

                            2020628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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