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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54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在其朋友林某乙位于平阳县**镇**路**号家中,使用其本人微信绑定林某乙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微信多次转出该银行卡内存款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在平阳县**镇**巷**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林某甲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戚春雷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平阳县**镇**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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