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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平阳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酒后、无证驾驶,于2010年3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合并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2年12月20日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因肇事逃逸,于2019年3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C94****现代越野车至本县峃口镇城东村王某某小店,借买香烟之机用假烟换走王某某8包中华(硬)香烟(价值人民币305.3元)。

2、2019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C94****现代越野车至本县玉壶镇壶山路胡某甲卷烟店,借买香烟之机用假烟换走刘某甲4包中华(硬)香烟(价值人民币152.6元)。

3、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县玉壶镇芝水街94号张某某小店中,借买香烟之机用假烟换走朱某某5包中华(硬)香烟(价值人民币190.8元)。

4、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C94****现代越野车至本县玉壶镇沿溪东路陈某某卷烟店,借买香烟之机用假烟换走周某甲7包中华(软)香烟、4包中华(硬)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60.7元)。

5、2019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县玉壶镇佑善路周某乙卷烟店,借买香烟之机换走周某丙5包中华(硬)香烟(价值人民币190.8元)。

6、2019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C94****现代越野车至本县玉壶镇底村楼墩何某某卷烟店,借买香烟之机用假烟换走何某某5包中华(硬)香烟(价值人民币190.8元)。

7、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县西坑畲族镇敖里村先后到赵某某副食品店、刘某乙卷烟店借买香烟之机用假烟分别换走赵某某、刘某乙14包利群(软长嘴)、5包利群(软长嘴)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04.2元)。

8、2019年12月底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县铜岭山镇上垟村黄某某便利店,借买香烟之机用假烟换走黄某某10包中华(硬)香烟、10包利群(软长嘴)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99.6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平阳县鳌江镇白水村被民警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软)香烟8包、中华(硬)香烟63包、黑(软)利群17包;

2.书证: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单、接收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烟草公司价格通知单、车辆卡口信息查询单、卡口视频截图、通话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周某甲、何某某、周某丙、赵某某、刘某乙、黄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盗窃老年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退赃)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爱武

检察官助理:池丽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文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中华香烟71包、黑色软利群香烟17包(均保存在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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