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祥符区**镇**街**号,现住开封市祥符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査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封市禹某某区**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车库内,用角磨机将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的车锁锯开,后推出厂区停放到厂北门外一灯杆处。等其骑自己的电动车返回准备将该车牵回家时,发现该山地自行车不见,经查找无果。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437元。
2、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发现偷盗的上述第一辆山地自行车不见后,再次返回该车库内,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白色邦德富士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36元。
3、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封市禹某某区**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车库内,将被害人郭某某未上锁的一辆黑色美利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46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邦德富士达山地自行车、美利达山地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苏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军英
检察官助理:王 倩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角向磨光机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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