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经营**台出租生意,户籍所在地是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陆川县**栋**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到广西**县**镇**苑**区,采用剪断防盗网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栋**室何某某家中,盗窃了何某某放在主人房床头柜上正在充电的一台玫瑰金色OPPO牌手机。该手机型号是R9plus,手机串号是86075003521****、86075003521***。经陆川县价格**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俊玮
2019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56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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