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95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曾于2003年1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5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南宁市青某某***路南宁**旅游中心项目部停车场,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455元;

2.2019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南宁市青某某**客运站旁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88元;

3.2019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南宁市青某某***路广西**项目部停车场,将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比**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733元;

4.2019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南宁市青某某***路****工地旁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陈某某、蓝某某、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和视频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