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小鸡村地铁站E出口处,趁被害人某某某不在之机,盗走被害人停放在此的一辆爱丽丝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价值人民币2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视听材料:扫描件电子目录光碟、林某甲第一次讯问光碟、林某甲作案现场视频光碟、卷宗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林钧富,曾用名:林钧付,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110348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沙坡镇中心村大叶垌队34号。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钧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林钧富在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小鸡村地铁站E出口处,趁被害人岑王思亮不在之机,盗走被害人停放在此的一辆爱丽丝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价值人民币2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岑王思亮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钧富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视听材料:扫描件电子目录光碟、林钧富第一次讯问光碟、林钧富作案现场视频光碟、卷宗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钧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钧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2020年4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钧富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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