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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123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住家保姆,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家住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区**巷**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任职保姆期间向被害人刘某某夫妇提出辞职未获挽留。2018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本市福田区***苑**栋***房)发现房间内保险柜旁的一个黑色背包内放有人民币5万元,遂趁其离职之机,盗走该5万元人民币乘车返乡。当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接到刘某某妻子陈某某的电话告知该5万元失窃后,在广东省汕尾市**县***服务区下车,遗留该现金5万元人民币在附近的草丛中。当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服务区被被害人刘某某带回深圳市移交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后根据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缴回该5万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款;2. 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前科劣迹情况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涉案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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