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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曾在澄海区国道324线**文化大楼的**摄影工作室担任摄影师,因工资发放问题对该摄影工作室老板被害人谢某某产生怨恨并离职。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因对被害人谢某某仍心存怨恨,产生盗窃**摄影工作室摄影器材的念头,遂于当日下午5时许至**文化大楼*楼藏匿。当晚9时多,被告人林某某乘该楼层**摄影工作室被害人谢某某离开后未锁门之机,进入工作室内,将存放于器材架和办公桌上的三部佳能摄影机、七个镜头、三个闪光灯、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2019年9月16日、12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将所盗物品分别卖给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7300元。

经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意见为: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为人民币938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转账记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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