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去到被害人王某斌居住的本区大石街的住处内,盗走一台手机(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依法扣押的钳子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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