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林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2011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去到被害人王某斌居住的本区大石街的住处内,盗走一台手机(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依法扣押的钳子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