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2006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汽车从江门市新会区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当途经**镇**村**物流公司对开路段时,乘四周无人之机,被告人拉开停放在上述路段的被害人汤某某的黑色雪佛兰牌小轿车(车牌号码:豫SU****)的前车门,盗走放在汽车前排中控台位置的钱包内的人民币700元及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是:62284814668********,开户名:汤某某)。2020年3月15日22时许至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持盗得的上述银行卡分别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好如意商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晋丰商店、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惠能尚商店刷卡消费共人民币6888元。
同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新会市**村**木厂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当场缴获其作案时所穿衣服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伟彬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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