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湖**号。2015年2月因犯盗窃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23日释放;2016年9月2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1日释放;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29日释放。2020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6月16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去到本市万江区石美社区东福商业街60号云顶茶行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周某某一辆粤S0****小车停放在该处,林上前拉开车门,进入里面盗走一块儿童手表(约价值600元)、12罐红牛饮料(共约价值72元)、一块铁牌出入证后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去到本市茶山镇横江村坑口治安队对面路段,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粤S2****小车内的现金约200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6月2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去到本市茶山镇京山村岗头山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叶某某的粤SE****小车停放在该处,林上前拉车门,由于车门上锁,未果,林走路离开,途中被巡逻民警抓获,并被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赃款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锋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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