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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6200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昌邑人,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5时许,在潍坊高新区**期**室内,被告人林某某盗取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其床铺iphoneXMAX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个人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退赃,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判处3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兆乾

2020年5月15日

附项: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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