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镇**村**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路与**路交汇处**角**门**。2011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遂预谋与王某某(已判刑)结伙盗窃自行车。2015年5月11日17时许,二人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街北头路西肯德基餐厅附近的人行横道,由王某某望风,林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钢丝剪将失主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1383.96元)车锁剪断,后王某某将该车推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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