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3日被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03月16日、03月20日、4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四次在长春市欧亚卖场超市内实施盗窃,盗窃的商品有水果、猪肉、鸡肉、香肠、调味品等待售商品,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4元。上述部分涉案财物已经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林某某指认盗窃地点照片、指认盗窃物品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20102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超市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提起公诉。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志丹
检察官助理:柳林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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