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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07年12月2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0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4日因收购赃物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600元;2015年8月14日因携带管制器具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7年4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路桥法院判处1年3个月。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区**路**号,趁周围人不注意,以溜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内,窃走事主放置在门内楼梯第二格和第三格处的两袋15kg重的“叶贵大米”,后迅速逃离现场,损失价值约为14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物证登记表、提取痕迹、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判决书、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 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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