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4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朱锡忠,北京市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院**,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女,40岁)文胸一个、内裤一条、丝袜一条。
二、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院**,窃取被害人刘某甲(女,44岁)丝袜一条。
三、2019年9月7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院**,窃取被害人刘某乙(女,41岁)一件衬衣,一条短裙和一双丝袜。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搜查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蕊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朱锡忠,联系方式:130519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