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5********,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外卖**,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行政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北京昌平区**镇**小区**号楼东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殷某某(男,47岁,河北省人)放在车内的飞天茅台酒7瓶(6瓶53度、1瓶43度),后转卖他人,获利人民币12600元。经鉴定,被盗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2696元。
2020年8月1日,林某某被民警查获。涉案赃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茅台酒七瓶、手机一部、防伪识别器一个、外卖箱一个、裤子一条、上衣一件;2.书证:户籍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收据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微信聊天及微信账单截图、贵州茅台酒产品辨认表及证明、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王某甲、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110接处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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