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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与李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因没有生活费,便商量一起去盗窃。次日3时许,三人去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小区门口被害人奚某某所经营的**便利店。由李某某、颜某某前往门口查看,发现该店玻璃门虽然使用U型防盗锁锁住,但推开后仍有较大缝隙,便由李某某将门推开,颜某某钻入店中。之后李某某、林某某轮流在店外看风。颜某某盗取店内商品、物品和一个钱包,由林某某帮助推开玻璃门后钻出来。三人离开后清点所盗款物,将盗取的一台360手机和一台OPPO手机、三条钻石(荷花)香烟(该香烟以单价275.6元进货,合计826.8元)和钱包内装着的5000元现金分赃,林某某分得现金约1700元和一条钻石(荷花)香烟。2020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奚某某被盗窃的两台手机,其中一台360牌子N6型手机价值为325元,另一台OPPO手机无法认定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丹红

                              检察官助理 曾旻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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